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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来源: 网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4726 发表时间:2020-04-16

日前,山西长治印发《长治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全文如下:

长治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

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遏制臭氧污染,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促进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发展,依据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和山西省大气防办印发的《山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晋气防办〔2018〕1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坚决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治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为抓手,以控制臭氧污染前体物排放为重点,从源头防控、末端治理、结构调整、精细管理等四个方面协同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推行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控,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因地、因时、因业制宜,分区、分时、分业施策,突出重点,探索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全市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

(二)基本思路

1.抓好重点行业和交通源VOCs减排

推进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逐年分批实施VOCs专项整治工程,大幅削减vocs排放量。

2.强化生活源VOCs管控

要加强对汽修、建筑装饰、喷涂喷绘、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同时结合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秸轩禁烧等工作,减少民用散煤和生物质燃烧的VOCs排放,强化对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的管控,明确禁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等要求,减少面源VOCs排放。

3.加快开展基础能力和政策支持保障建设

完善vocs排放清单的动态更新工作,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定期组织VOCs业务培训,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求,以及取缔“散乱污”企业,淘汰涉VOCs排放落后产能,实施排污许可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要求,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建立VOCs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和工艺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实现VOCs稳定达标排放,全市VOCs排放总量明显减少;基本建成规范化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不断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监测监管能力,通过与NOx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挂账销号。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全社会公开。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要建立管理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死灰复燃和异地搬迁。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草、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力口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量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3.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对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错锋生产。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治理

重点推进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制品业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

企业vocs排放标准优先执行地方相应的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优先采用晋气防办〔2017〕32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未涉及的指标,优先参照天津市地方标准执行。

1.石化及煤化工行业。

进一步推进煤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其他石化类行业VOCs污染防治,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实现稳定达标。

(1)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LDAR长效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2)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存储的应安装密问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焦化生产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槽,以及苯储槽等环节应收集治理。

(3)推进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严禁将废水处理过程中的浓水加入备煤、储煤等环节。

(4)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原则上禁止仅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非水溶性vocs废气。

(5)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精细化工行业

全面推进医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精细化工行业的vocs治理。

(1)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医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炬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涂料、油墨制造行业限制溶剂型产品的生产。

推广水性、固体、紫外光固化等涂料,水性、植物型、能量固化等油墨,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的涂料、油墨、胶教剂。

(2)提升装备工艺水平。化工企业按照“管道化、连续化、密闭化”思路逐步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医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问化生产装备。其他行业鼓励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问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3)参照石化及煤化工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在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

4.工业涂装

加大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

(1)汽车制造行业。

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木质家具制造行业。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根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工程机械制造行业。

推广使用高固体分及固体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钢结构制造行业。

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5)卷材制造行业。

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辘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6)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固体、紫外光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大型工件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中进行,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

5.包装印刷业。

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控制。

(1)加强源头控制。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无法替代的优先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

(2)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的储存、调配应设置独立密问空间。对印刷和复合工序应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6.其他行业。

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电子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应重点加强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三)推进交通源VOCs减排。

统筹推进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减排。

1.机动车。

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绿色出行和环保驾驶,加强城市路网合理设计,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怠速时间。积极推进出租车置换电动车或新能源车,督促在用燃油、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剂。

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淘汰到期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

提升燃油品质。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显著降低烯炬、芳炬含量和夏季蒸汽压。

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省联网。在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逐步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配备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建设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加强重型柴油车排放道路执法检查和限行区域管控,重点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线、城市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出现频次较多的路段进行尾气抽检。

2非道路移动机械。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

3.油品储运销。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监督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企业要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

(四)强化生活源VOCs减排。

逐步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

1.建筑装饰行业。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实施区域统一标准,2018年底前参照京津冀区域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汽修行业。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喷涂,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3.干洗行业。

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餐饮油烟。

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5.其他面源

根据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散煤燃烧VOCs排放。积极推进“无煤区”建设。大力推进秸杆综合利用,减少秸轩焚烧VOCs排放。城市建成区进一步强化对露天烧烤的管控,明确禁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等要求。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持续推进VOCs调查与动态更新。

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定期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2018年5月20日前,要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橡胶制品、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合成材料、塑料制品等行业。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实施出台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2.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4月起,主城区应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排污单位要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依据相关VOCs建设规范的出台情况,VOCs排放重点源主要排污口逐步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四、进度安排

(一)阶段(2018年5月20日前):摸底调查和方案制定阶段。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本地区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工作方案上报市环保局,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对于工业源和生活源VOCs减排,各县市区要将治理任务项目化、清单化。根据本方案“三、主要任务”要求,开展辖区内涉VOCs企业(项目)摸底调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到2020年前的VOCs治理企业(或治理项目)名单,并提出分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区应将治理企业名单上报市环保局,便于后期跟踪督办,同时将治理任务进行分解,将治理要求下达相关企业。

(二)第二阶段(2018年5月至2020年底前):实施推进阶段。

各县市区应将治理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发布年度VOCs专项治理工作计划,或将年度任务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分阶段推进实施。

对于工业源和生活源VOCs减排,纳入本方案治理范围的企业在2020年底前应全部完成治理工作(工业涂装、包装印刷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原则上,2018年底前方案确定的工业源VOCs减排项目完成率不低30%;2019年底前方案确定的工业源vocs减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12月):总结与效果评估阶段。

各县市区每年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在此基础上,省环保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整体效果评估,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将各县市区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开展VOCs治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艺改造、生产原辅材料替代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涉VOCs产品质量抽检,指导督促所管辖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油品油质抽检以及涉VOCs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市商务局加强对全市加油站、油库的监管,指导督促所管辖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程;市交通局指导督促所管辖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交通结构调整;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开展其他依法查处工作;市食药监负责指导全市餐饮业油烟治理和医药行业VOCs治理工作;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负责职责范围内涉VOCs企业和服务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完善经济政策。

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支持重点行业vocs治理试点示范和技术推广。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企业实施VOCs防治优惠信贷。研究将VOCs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三)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臭氧生成机理、溯源分析,制定臭氧生成等浓度曲线,明确VOCs与NOx合理减排比例。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开展VOCs减排和控制技术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引进并推广一批先进的VOCs污染防治、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建立重点行业示范工程。组建行业专家技术组,搭建VOCs技术交流服务平台,为相关企业提供政策及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四)严格监督执法。

各地要依照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加强对重点行业VOCs废气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VOCs污染源监测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执法监测频次。依法严厉打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VOCs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淘汰关闭。

(五)加强调度与考核。

定期调度各县市区vocs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中。

(六)加强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环境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4)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对于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离心、过滤,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不能密闭的要安装废气收集装置。反应尾气、蒸馆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橡胶制品业

重点推进橡胶制品业VOCs排放控制,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加强源头控制。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委占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炬油、煤焦油等助剂。鼓励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自动称量、配料、进料、出料的密闭炼胶生产线;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工艺;优先采用水冷工艺,普及低温一次法炼胶工艺;硫化装置设置负压抽气、常压开盖的自动化排气系统。再生橡胶行业全面推广常压连续脱硫生产工艺,尽快淘汰动态脱硫罐,采用绿色助剂替代煤焦油等有毒有害助剂。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在密炼机进、出口安装集气罩局部抽风,硫化机上方安装大围罩引风装置,打浆、浸胶、涂布工序应安装密闭集气装置,加强废气收集。橡胶制品企业应重点关注炼胶废气、硫化废气、打浆浸胶废气治理,确保车间和厂界无明显恶臭异味。再生橡胶企业应重点关注无组织废气的收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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