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常识
清洁生产审核的质量,必须对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评估与验收,2012年修订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原环境保护部联合修订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8年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均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有明确的要求。
1、验收适用范围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和 “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验收报告递交至什么地方?
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公司。
3、评估、验收递交的资料?
评估递交资料: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技术佐证材料:
①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②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验收递交资料:
⑴《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⑵《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⑶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4、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评估、验收的时间节点?
评估会:无/低费方案基本完成,中/高费方案完成可行性分析,但未实施;
验收会:中/高费方案全部完成、已核定绩效分析和清洁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并对审核后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对标。
5、评估、验收的组织者是谁?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公司。
6、评估会、验收会专家组成员条件?
评估与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应从国家或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选取,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 3人。
参加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评估会、验收会的方式及程序是什么?
评估方式及程序
⑴方式:评审会
⑵程序: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各专家可采取电话函件征询、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审阅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最后专家组召开集体会议,参照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打分界定评估结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验收方式及程序
⑴方式:现场验收+评审会
⑵程序: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质询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
8、评估会、验收会判定是否通过的依据是什么?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实施分级管理,总分低于70分的企业视为审核技术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分为70-90分的企业,需按专家意见补充审核工作,完善审核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继续实施中/高费方案;总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依据方案实施计划推进中/高费方案的实施。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 “合格”和 “不合格”两种。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 “合格”。
9、有下列情况,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均为“不合格”,需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⑴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⑵企业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 、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⑶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⑷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 (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⑸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⑹其他地方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10、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公布方式?
地市级 (县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验收 “合格”与 “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